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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法规

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

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

  1. 报名须知
    1. 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,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。
    2. 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款30%的预付款,余款在启程前7天(不含出发当天);作自动退团处理。
    3.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,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。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,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。
    4.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。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,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。
    5. 小孩收费标准: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%;2-11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于游客商定;12岁(含12岁)以上按成人收费。未按成人收全额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,机、车、船票费以及景点门票费(旅行社事先特别注明的除外)。儿童交通费收费标准以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为准。
  2. 团费包括
    1. 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,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(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)。
    2. 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。
    3. 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(不含酒水)。
    4. 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(不含“园中园”门票)。
    5. 导游服务费。
  3. 团款不包括
    1. 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(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
    2. 各地机场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。
    3. 超重(件)行李托运费。
    4. 酒店内的酒水,洗衣,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。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。
  4. 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
    1. 游客报名后退团时,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(包括飞机、车船退票费、退房损失等。下同)和违约金:
      1. 发前7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10%;
      2. 出发前6-4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20%;
      3. 出发前3-1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50;
      4. 出发当天,扣总团费的80%。
    2.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(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战争、骚乱、罢工、地震、洪水、恶劣天气等,下同)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该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。
     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,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,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安排出游,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以下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:
      1. 出发前7天以上,赔偿已交团费的2%;
      2. 出发前6-4天以上,赔偿已交团费的5%;
      3. 出发前3-1天以上,赔偿已交团费的15%;
      4. 出发当天,赔偿已交团费的30%。
  5. 有关责任问题
    1. 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生、财务安全需要的服务,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务安全项目,应当事先向游客做出说明和警告。
    2.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,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,旅行社部承担赔偿责任。
    3. 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,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,但须征得游客同意,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。
      对16人以上团队,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,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全陪(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)。
    4.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、延误、滞留或提前结束时,旅行社可根据当时情况作全权处理,如发生费用增减,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,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。
    5. 游客交费后如遇到国家政策性调价,按《合同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    6. 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,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形成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,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,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,旅行社按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。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,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。
    7. 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,均作自动弃权,所缴费用概不退还。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,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。早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项目(包括增加景点、购物、娱乐项目等),应当事先征的游客的书面同意。
    8. 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服务,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,遵守团队纪律。如游客故意不遵守纪律,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,且不听从劝诫者,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,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。
    9. 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,旅行应积极协助做出妥善安排,其所交团费,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,生于全部退还。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。
    10.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。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、财务损害时,按《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》处理。此外,旅行社应向游客推介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。
    11. 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,如因团队的服务的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按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赔偿,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,也可向法院提供起诉讼。

本细则由西安市旅游局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,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。